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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代理院長人事案

依總統府秘書長113年11月1日華總一智字第11300101030號函,奉總統核示謝大法官銘洋為本院代理院長,代理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代理院長謝銘洋簡歷請參閱憲法法庭網站關於現任大法官之介紹(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udge.aspx?fid=8&id=10046)。

  • 發布日期 : 113-11-01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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