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總統府秘書長113年11月1日華總一智字第11300101030號函,奉總統核示謝大法官銘洋為本院代理院長,代理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代理院長謝銘洋簡歷請參閱憲法法庭網站關於現任大法官之介紹(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udge.aspx?fid=8&id=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