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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舉辦「證券詐欺損害賠償研討會」 探討證券詐欺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司法院今(27)日舉辦「證券詐欺損害賠償研討會」,邀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陳駿璧院長擔任主持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朱德芳教授擔任主講人,最高法院鄭傑夫前審判長及東吳大學法學院洪秀芬副教授擔任與談人,探討證券詐欺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陳駿璧表示,證券交易法針對財報不實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條文規定簡略和不明確,在適用上產生許多法律爭議,第20條之1被告應負之責任依其身分而有不同,對於損害賠償如何計算亦未有明文規定,致實務見解分歧,學者看法亦不一致,很感謝司法院民事廳針對此一實務上法律適用疑義舉辦今天的研討會,並邀請三位學有專精之講座,讓研討會精彩可期。
朱德芳以證券交易法資訊不實損害賠償問題為主軸,參考實務判決、學說、國外立法例,聚焦討論資訊不實被告之內部與外部關係及責任,以及損害賠償之計算。認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被告應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責任,法院並應認定每名被告終局責任之應分擔額,另提倡創設性和解。損害賠償之計算則以純粹淨損益法與灌水幅度計算法較為可採,例外採用毛損益法,並對於商業法院在專業、迅速之制度下所作出之證券詐欺判決,深表期待。
鄭傑夫說明證券詐欺之定義,並認為法院在對內責任認定每一被告終局責任應分擔額時,可搭配訴訟告知使之對非屬被告之人發生效力。另就資訊不實損害賠償之計算,在法無明文前,建議採毛損益法推定損害額,但賠償義務人得舉反證以減少賠償額。
洪秀芬介紹德國關於財報不實損害賠償的法制及實務見解,並認為不實資訊期間遇有無償配股,在採純粹淨損益法計算損害賠償時,可考量納入計算;不實資訊期間遇有減資時,亦應依減資比例調整股數及股價。
- 發布日期 : 113-09-2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