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建構專業、效能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保障納稅者權益
司法院今(27)日召開第212次院會,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審理需求,司法院研擬制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以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引進「總額主義精神」所生相關實務疑義,貫徹人民權利保障,並維護依法及公平課稅原則。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計33條,重點如下:
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
過往實務常為避免課稅處分罹於核課期間,影響稅捐公平,多僅判決撤銷至復查決定,而不及於原課稅處分,致生所謂「萬年稅單」的問題。為貫徹原處分主義,明定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
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
為落實總額主義,儘可能達成紛爭一次解決,明定有關配套,包括:原告得擴張訴之聲明,被告得為理由追補;稅捐稽徵機關於行政爭訟程序中,另行作成新處分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時,無須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即取代原處分成為爭訟標的等。
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澈底解決稅務爭議
為儘速定紛止爭,避免案件來回於行政機關與法院,賦予行政法院得依法推計稅額、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等澈底解決紛爭的權限。
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
為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者權利,設置稅務審查官,協助行政法院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得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
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
為使納稅義務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明定擔保制度等,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
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的責任
基於依法課稅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對於事實的釐清亦負擔共同責任,應與行政法院合作,協力探求、發現事實真相,明定當事人協力義務的原則、範圍及法律效果。
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稅務行政事件,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且具有複雜性及專業性,為促進訴訟,明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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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3-09-2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