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期待建構專業、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
司法院今(12)日上午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下稱稅審法)草案公聽會」(含同步線上),計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中央及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全國律師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公會、團體人員約70餘人踴躍參加。司法院指出,希望能藉由公聽會彙集各界意見,結合理論和實務,建構更具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
司法院說明,其於111年6月籌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先後召開41次會議討論,參考德國法制、綜合理論與實務操作,初步研議完成稅審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過往實務常為避免課稅處分罹於核課期間,影響稅捐公平,故多僅判決撤銷至復查決定,而不及於原課稅處分,致生所謂「萬年稅單」之問題。為貫徹原處分主義,明定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
為落實總額主義,儘可能達成紛爭一次解決,建構下列配套措施:
(一)原告訴之聲明之擴張及被告理由追補之容許。
(二)稅捐稽徵機關於訴願決定送達後或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另行作成新處分以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者,無須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即取代原處分成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稅捐稽徵機關於上訴審程序另行作成新處分,以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者,亦同。
(三)明定課稅處分或其他租稅法上金錢給付處分形式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另為變更處分之救濟。
(四)當事人就核定稅額或其他租稅法上金錢給付之後續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於該訴訟就基礎處分規制之事項為爭議。
(五)明定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範圍。
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澈底解決稅務爭議
為儘速定紛止爭,避免案件來回於行政機關與法院,賦予行政法院澈底解決紛爭之權限:
(一)租稅法上多階段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於必要時應命前階段行政機關輔助一造參加訴訟。
(二)行政法院之調查已證明當事人有課稅之事實,就課稅基礎數額之計算或證明,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得依法為推計。
(三)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罰鍰處分有裁量違法事由時,行政法院得自為免罰或裁罰之決定。
(四)明定行政法院撤銷訴訟之三種判決內容,並得就已為之保全或執行措施作成暫時性處置之裁定。
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
為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者權利,設置稅務審查官,協助行政法院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得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
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
為使納稅義務人獲得及時有效之權利救濟,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
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之責任
基於依法課稅原則之要求,當事人對於事實之釐清亦負擔共同責任,應與行政法院合作,協力探求、發現事實真相。
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稅務行政事件,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且具有複雜性及專業性,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13-08-1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