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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新聞稿
憲法法庭今(26)日就聲請人朱育德等24人(共33件聲請案),分別認法院裁判所適用或法院審理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違憲審查,即《公然侮辱罪案(一)》,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另就聲請人黃湘瑄,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即《公然侮辱罪案(二)等》,作成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罪案(一)》,憲法法庭前於112年12月25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計有黃大法官瑞明、呂大法官太郎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瑞明、呂大法官太郎均加入意見書之部分協同部分)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計有呂大法官太郎(詹大法官森林加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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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PDF176 KB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PDF114 KB
- 發布日期 : 113-04-26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