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 審判效能提升 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

司法院今(19)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施行成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屆滿二週年,112年與第一年(111年)相較,新收聲請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憲法法庭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整體憲法審查制度穩健運作,憲法審判效能提升且裁判持續累積,展現憲法賦予大法官維護憲政秩序、健全法規範體系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功能。
一、新收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
(一)舊制大法官會議解釋時期,人民僅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新制增加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人民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新制施行的第一年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量較舊制時期大幅增加,其後漸趨於穩定。111年至112年期間新收5,730件(111年新收4,371件,112年新收1,359件),平均每月新收238.8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106年至110年)平均每月50件之4.8倍;期間終結5,589件,平均每月終結232.9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平均每月49.8件之4.7倍。
(二)111年至112年期間新收5,730件,如再以111年1月4日新制施行日起至112年底新收之5,681件聲請案觀察,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5,544件最多(其中人民聲請5,496件,法院聲請46件及立法委員聲請2件),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49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3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1件及其他案件84件;若以聲請人身分別觀察,以人民聲請5,630件最多,其次為法院聲請46件,另有地方自治團體(含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聲請3件、立法委員聲請2件。
(三)依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雖尚未終結,但未來為實體裁判終結所建構之「聲請案受理比率」指標計算,112年底憲法法庭聲請案受理比率達11.18%,較上(111)年7.22%為高;其中人民聲請案件之聲請案受理比率亦達9.66%。
(四)憲法法庭112年作成實體裁判比例為5.06%(判決20件,併案95件),較上(111)年1.16%(判決20件,併案16件,實體裁定1件)明顯提高。
二、行言詞辯論以作成判決的案件比例明顯增加
自新制施行至112年底止,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案件開庭已達20次,遠高於82年至110年舊制時期解釋案件行言詞辯論開庭次數23次,行言詞辯論案件與開庭次數均明顯增加。新制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作成之40件判決中,有16件行言詞辯論,判決案件行言詞辯論比例為40%,亦高於舊制時期解釋案件行言詞辯論之比例(3.59%)。
三、裁判終結案件以人民聲請案占比最多
(一)新制施行2年以來,憲法法庭總計終結案件5,589件,經受理作成實體裁判案件152件,人民聲請計118件,占77.63%,較舊制時期(與100年至110年比較)75.78%為高;其中112年作成實體裁判案件115件,人民聲請95件,占82.61%。
(二)上開152件作成實體裁判案件中,計判決40件,併案111件,實體裁定1件(不含聲請之本案做出裁判前,先為暫時處分之裁定)。40件判決之主案聲請人中,人民聲請28件,法院聲請10件,立法委員及機關聲請各1件。
四、裁定不受理終結之案件比例降低
新制施行以來,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總計作成不受理裁定5,310件,112年案件經裁定不受理比例為91.82%(2,156件),較上(111)年97.32%(3,154件)降低,亦低於舊制時期(與100年至110年)決議應不受理之92.24%。
五、審結效能提升並持續清理舊案,審理績效呈現
(一)憲法法庭112年已結案件占聲請案比例為81.64%,較上(111)年68.12%高出近14%,且高於舊制時期(與100年至110年比較)最高點110年72.16%。另新制施行2年來年度終結案件數,亦均較舊制時期各年度為高,顯示新制有效提升憲法審查制度效能。
(二)憲法法庭112年平均每月新收113.3件,雖較上(111)年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減緩,惟仍持續清理舊案。112年平均每月終結195.7件,超越平均每月新收113.3件,因此112年底未結案件528件,明顯較上(111)年底未結1,517件大幅減少65.19%。
六、憲法審查制度承先啟後,憲法訴訟新制持續維護憲政秩序、健全法規範體系並強化基本權保障
自新制施行至112年底止,憲法法庭已作成判決40件及實體裁定3件,具指標性重要裁判如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及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等。
- 發布日期 : 113-03-1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