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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3年第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本院所屬法官蔡○○因於96年間涉嫌強制猥褻,經檢察官起訴,涉有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損及司法形象行為,應受懲戒,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由本院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柏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傅思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俊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王聖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立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邱佳玄等6人試署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趙書郁、趙德韻、范雅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承益、林其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雅婷、江健鋒、鄭咏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婉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盈孜等10人候補服務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4. 同意發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睿宏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劉奕榔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裕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鄭順福、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楊捷羽等3人勞動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幸怡刑事金融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王碧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劉育琳等2人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鑕靂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毛松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洪嘉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何悅芳、法官呂佩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施添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邱佳玄等6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3-02-20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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