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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新聞稿

       聲請人林祐良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主張其為年滿20歲國民,設籍於臺北監獄6個月以上,並無其他遭剝奪投票權之情事,具有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之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為於選舉當日行使投票權,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下稱桃委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請求於臺北監獄內設置投開票所,惟前開機關未允准,聲請人認其難以行使投票權,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112年度訴字第962號選舉事件,目前尚在該院審理中),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准許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即桃委會於上開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11月16日以112年度抗字第39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解釋與適用法律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權,且對基本權重要事項應審酌而未審酌,牴觸憲法;另以確定終局裁定將造成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爰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於112年11月29日收受本件聲請案後,評議決定於同年12月8日召開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關係機關桃委會、中選會及法務部到庭,就本案受理與否及是否准為暫時處分陳述意見。經斟酌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之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今(15)日就本件聲請作成【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
       本裁定主文如下: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本裁定全文、意見書、主文立場表及聲請書等相關文件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

 

  • 發布日期 : 112-12-15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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