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詳如附件),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次標售之標的物、數量詳如附表。
二、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於辦公時 間内向本機關總務科(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聯絡 電話:07- 6110030轉6416蘇執達員)洽詢,並依投標須知 規定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於開標日逕赴開標地點參與投標。
三、投標人應出具(1)設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2)納稅證明(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 證明,若不及提出,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稅 證明代之。)(3)政府環保單位核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及清除業或處理業登記 證明文件、(4)法人(公司)投標者 ,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須於招標公告所示 截止投標時間(114年5月6日下午 4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樓收發室,逾時機 關恕不受理(以 機關收件戳章為憑)。
四、 投標人應於開標前30分鐘到達本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始取 得喊價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 開標時間及地點:訂於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4樓開 標室公開喊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 至恢復上班日之第一個工作天上午10時。
六、 本次標售之標的物,投標人得於114年5月6日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岡簡及旗簡報廢財產本院提供照片)
七、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開標當日得標後向本 機關國庫收費處一次繳清。
八、 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機關按現況交付標的物。
九、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
檔案下載
- 114年標售報廢財物乙批公告PDF1 MB
- 114年標售報廢財物投標須知PDF917 KB
- 114年報廢財物拍賣附表(品名數數量標售底價)PDF1 MB
- 參與投標需要文件DOCX16 KB
- 拍賣授權書DOC29 KB
- 投標信封封面DOC80 KB
- 發布日期 : 114-04-28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