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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1年度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公告

司法院111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公告,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首頁/業務綜覽/公證業務/公證訊息公告)

說明:
一、依公證法第25條第2款至第5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公
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
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
,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二、民間公證人係受國家付託辦理公、認證事務,應受本院暨所
屬法院監督,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公(認)證文書繕本
、簿冊、卷宗管理及收費標準等均有嚴格監督之規定。規定
內容請參照公證法、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
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監
督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

  • 發布日期 : 111-01-18
  • 發布單位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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