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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甄選「114年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案」人員事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甄選「114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案」人員簡章

一、本甄選係依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

點」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男女不拘、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如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本院員工不可參加。

三、錄取名額:

     2名。

四、甄選時間、方式及地點:

    甄選文件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之方式送至下列收件地點:本院收發室(花蓮市府前路15號)。

    甄選資格者不符者,不得參與後續評選程序,報名文件亦不退還。

五、甄選方式:

經評審小組評審平均總分達60分以上者(評鑑標準詳如投標需知附件所載),擇優錄取(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取)。

六、甄選日期、時間、地點、注意事項:

 (一)甄選日期: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二)時間:下午2時整。

 (三)地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聯合大樓二樓電腦教室(花蓮市府前

路15號)。

 (四)注意事項:
                1.請應甄選人員甄選當日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駕照、或健保IC卡,下午01時50分至本院總務科報到。

                2.甄選人員應先進行法庭錄音轉譯測驗(可自備耳機),完成後參與面試程序。

                3.本甄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擇定符合需要人員後,須經議定價格或契約內容後始為決標,相關招標文件請上本院網站或電子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七、本次甄選錄取人員,本院定於甄選之日後1個月內公告於司法院、本院網站或電子政府採購網。

八、(一)轉譯人員召募後,得視情形由本院辦理訓練及實習,訓練及實習期間不支給報酬,但每日覈實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00元。

(二)未全程參與訓練及實習者,取消錄取資格。

九、轉譯酬金支給標準:

    依交互詰問開庭時間計算(以法庭數位錄音系統顯示之時間為準,並扣除未實際轉譯時間),每分鐘35元(未滿1分鐘以1分鐘計算),但轉譯品質不佳者本院得在30%範圍內酌減之。轉譯人員應於錄音交付後三十六小時內將轉譯內容交付書記官(交付之終止時間為上班日17點30分至次一個上班日8點30分間,或遇例假日時,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點前交書記官點收),逾期交付者自交付截止時起,每逾1日按當庭轉譯金額百分之5計罰,但逾期罰款不得超過當月請款總額(尚未扣除各項罰款)百分之20。

十、轉譯人員召募後,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紀錄科科長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

十一、轉譯人員應依錄音內容真實轉譯,並書面具結,不得有委託他人代譯、轉錄或洩漏錄音內容等情事,違反者,應負法律責任。

十二、本案辦理期間為: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在114年1月1日後,則以決標當日起計算履約始期。

  • 發布日期 : 113-11-08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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