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調查官洪幸懲戒案件,前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經該院111年度澄字第9號判決:「洪幸休職,期間參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