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懲戒法院111年度澄字第9號判決

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調查官洪幸懲戒案件,前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經該院111年度澄字第9號判決:「洪幸休職,期間參年」確定。

  • 發布日期 : 112-11-16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