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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民事電子訴訟系統自111年6月1日起啟用新增服務

◈ 司法院新增相關公告

關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司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院台資三字第1110014971、1110014972號公告新增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及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項目。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111年6月1日啟用有關智慧財產民事電子訴訟事件之新增功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合前開公告及介接電子訴訟新增功能之開發,自111年6月1日啟用下列新增功能:

1.全面預審:

當事人或代理人以「線上起訴」系統選項傳送之書狀如有誤遞法院、誤遞系統別、誤遞案類、未符相關規定或程序等情形,進行移轉等處理。須預審通過者,始為後續之收文、編案作業。

2.保密設定:

有關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執行之書狀,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為保密(查閱權限)設定,即得限定僅傳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而不使對造知悉,或限定該書狀、證據或文件之全部或一部傳送至無礙知悉相關內容之接收方。

然而,有關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書狀,經司法院前揭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故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3.線上委任狀: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於司法院服務平台使用「線上委任狀維護」功能,傳送電子委任狀。

◈ 閱卷相關費用之減免

同意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逕由此平台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無須支付閱卷相關費用。

  • 發布日期 : 111-05-31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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