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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司法院辦理110年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請各界踴躍提供意見。

1.依法官遴選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資料,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2)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3)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請詳述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事證;如有進一步瞭解陳述意見之需要,司法院將以電話洽詢。
3.本表登載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人事專區\轉任法官\律師轉任法官項下,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頁面。
4.請於110年11月19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YJL02@judicial.gov.tw或傳真至02-2361-8464、02-2389-1322,司法院人事處(第二科)劉專員收(電話:02-2361-8577分機410)。

  • 發布日期 : 110-10-1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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