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9存字第 332 號 主旨:因聲請人蕭義崇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 109年度存字第33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 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