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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聲請人姜宏生遺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99號提存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0存字第 399  號
 
主旨:因聲請人姜宏生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9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
 

  • 發布日期 : 109-10-1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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