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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專欄(第40期):【破壞司法信譽事件簿📜】之書狀內的信封...

▍內容摘要


急欲求勝的當事人、假扮律師的不肖之徒、利慾薰心的司法人員,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需靠你我來防制!

  1. 事件1 / 書狀內的信封:
    急欲求勝的當事人,為求法院對其有利之裁判,利用寄送準備書狀的機會,將現金新臺幣2000元以信封裝存夾藏於書狀內,並表明給予承辦之法官及書記官,疑涉行賄不法。經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其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處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
  2. 事件2 / 天秤的裂痕:
    某法院司法人員對著偶然認識的他案當事人這麼說道,並以V字型手勢告知當事人準備新臺幣20萬元作為官司活動費,導致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該名司法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當事人實施詐術,除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並依同法第134條規定加重處罰,更因其不法之行為破壞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廉潔形象。
  3. 事件3 / 真假律師:
    身著律師袍、遊蕩在法院內尋找目標的冒牌律師,明知自己無律師證書,竟向當事人遞交印有○○法律事務所等字樣的名片,導致當事人誤認其為律師進而付費由其代為撰寫書狀。其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
  4. 如何防制破壞司法信譽案件:
    (1)留意院內是否有可疑人士長時間逗留,或向民眾招攬訴訟案件等異常行徑。
    (2)正確選擇律師:應確認對方「律師證書」或「證書字號」並使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
    (3)遇有可疑或不肖份子,勇於通報各機關政風室!檢舉案件經判決有罪者,按「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第5點,將給予最高新臺幣30萬元以下獎金!!
  • 發布日期 : 109-05-25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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