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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專欄(第37期):❕❕利益衝突、廉政倫理 愛注意❕❕

▍內容摘要


  1. 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或交易規範」要注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只有以下6種情形例外允許,且第1~3種情形另有「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之規定-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或第105條規定辦理採購(如:公開招標之採購)。
    (2)依法令經公平競爭以公告辦理採購、標租等(向國有財產署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對於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如:公職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4)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如:中油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
    (5)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之交易(如:公營事業機構為公益承租國有土地)。
    (6)一定金額以下支補助及交易(每筆1萬元以下,且每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總計不超過10萬元)。
  2. 公務員廉政倫理「支領職務外活動鐘點費」相關規定: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2)「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點及第5點規定,法官出席司法職務外之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給予報酬,其金額每日(次)逾新臺幣6千元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10日內向政風室辦理申報。
  • 發布日期 : 109-02-25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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