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拾得人於113年7月7日(星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拾得紅色原子筆1支。
拾得人於113年7月9日(星期二)在本院第三法庭旁聽席,拾得藍色雨傘1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