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拾得人於113年6月4日(星期二)在本院第八法庭,拾得透明文件夾1個。
拾得人於113年6月4日(星期二)在本院第三法庭,拾得四色原子筆(PILOT)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