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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97年7月1日施行,為加強智慧財產案件審判功能,本院於99年3月5日訂定發布「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下稱本方案)。因實施迄今業完成階段性目標,且相關規定已具體規範於今(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配套增(修)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已可完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制,故本方案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停止適用(112年10月2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130號函下達)。

  • 發布日期 : 112-10-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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