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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第13條
預告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第13條
主旨:預告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第13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8條第3項。
三、「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10。
(四)傳真:02-23618464。
(五)電子郵件:ae4885@judicial.gov.tw。
檔案下載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PDF55 KB
- 附表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津貼給與標準表PDF55 KB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110 KB
- 公告PDF85 KB
- 發布日期 : 108-10-31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