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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預告修正「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第1項、第463條。
三、「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39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bibo041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8-10-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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