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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主旨:預告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2項。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為利法院及早規劃以因應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間訂為7日。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70。
(四)傳真:02-2314-5049。
(五)電子郵件:osg318@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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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6-0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