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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3條、第7條

主旨:預告修正「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3條、第7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2項。

三、「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3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51。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alina541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2-03-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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