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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主旨:預告訂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2項。

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309。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hobby024@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2-03-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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