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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主旨:預告修正「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及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1條第2項。
三、「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309。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hobby024@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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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3-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