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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十八條
主旨:預告修正「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十八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0條第2項。
三、「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本件係因國民法官法已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完備相關法規之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381。
(四)傳真:02-23611270。
(五)電子郵件:tammyt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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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3-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