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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十九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三點、第二十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十九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三點、第二十點附件七,業經本院112年2月13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20100259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2-02-1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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