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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9條第9項、第10項。

三、「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本公告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轉836。

(四)傳真:02-23618464。

(五)電子郵件:edi0128@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2-02-07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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