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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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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1-11-07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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