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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3條

主旨:預告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3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刊登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有儘速完成修正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01

(四)傳真:02-23612464

(五)電子郵件:galiyy@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1-07-11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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