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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
三、「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619
(四)傳真:(02)23148144。
(五)電子郵件:ting910@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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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4-0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