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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

三、「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619

(四)傳真:(02)23148144。

(五)電子郵件:ting910@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1-04-0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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