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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08條第3項。
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45
(四)傳真:02-2311-1657
(五)電子郵件:annie0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1-03-09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