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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82年7月30日訂定發布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主旨:預告廢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廢止機關:司法院。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原條文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憲法法庭書記廳
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電話:02-2361-8577分機767
傳真:02-2331-1841
電子郵件:wh3025@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1-02-11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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