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有關憲法法庭開庭期間之安全檢查,本院前於110年9月9日院台政一字第1100026128號函訂定「司法院因應憲法法庭開庭期間執行安全維護措施實施計畫」,並自111年1月4日起生效,旨揭安全檢查要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