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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2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2點,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00401號函修正,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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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1-0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