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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15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15點,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00400號函修正,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1-01-0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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