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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業經總統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公布,本院定自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9311號令公布,本院110年12月8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34105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2月10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110-12-0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