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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三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三十三點,業經本院110年11月1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532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0-11-16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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