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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0747號函修正,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0-10-2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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