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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0746號函修正,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10-10-2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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