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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主旨:預告修正「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法官法第六十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
三、「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64。
(四)傳真:02-2381-1832。
(五)電子郵件:sunnyhe@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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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10-2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