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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主旨:預告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2條。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642

(四)傳真:02-23816604

(五)電子郵件:penny33@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0-05-1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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