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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

主旨:預告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規定。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

三、「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刊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70。

(四)傳真:02-2314-5049。

(五)電子郵件:yuhui080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0-03-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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