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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4條。

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刊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pps://www.judicial.gov.tw)「司法新聞/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07。

(四)傳真:02-2331-1841。

(五)電子郵件:zero0105@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0-02-26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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