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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司法院。
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1項。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p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電話:02-23618577分機237。
傳真:02-23719829。
電子郵件:vicjschen@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0-02-0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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