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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第1項、第463條。
三、「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件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p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37。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vicjschen@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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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第3、10、1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100112DOCX16 KB
- 設置辦法第3、10、1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100112DOCX19 KB
- 設置辦法附件修正草案對照表1100112DOCX83 KB
- 發布日期 : 110-01-2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