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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主旨:預告訂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9條第3項。
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有儘速完成訂定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349
(四)傳真:02-23714289
(五)電子郵件:hohozas@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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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1-2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