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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5項、第37條第4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1條第5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0條第4項。

三、「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78

(四)傳真:(02)2361-2464

(五)電子郵件:miffy053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09-12-31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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